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21) |
释义 | [我的讼No.102]劳动争议援助案 当事人在横沥一家公司上班,工资仅2000元每月。用人单位将他的岗位外包给其他公司,将他调到新岗位上班,他不同意,不到岗。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我方的请求除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请求支付赔偿金。仲裁败诉,起诉至法院。一审法官认为用人单位主张旷工无证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故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还记得这位当事人文化程度很低,沟通很难,我是不忍见他被用人单位欺负而出手相助,而且他确实属于那种最需要帮助的人,因此,这种帮助才格外有意义。 【我的讼No.103】买卖合同案 标的额较小的一个案子,案情也不复杂,我接的案子,不过基本上是助理处理的。那时候婚姻法还未修改,我们的策略一般是把被告人的配偶也列为被告,这个案子也是如此。法院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对方没有上诉,我们申请执行后,法院查封了被告的房产,被告只好把货款付清了。 管辖法院在外地,案情比较简单,因此开庭我也没去,由助理一人完成,这是我极少的未亲自开庭的案子。我始终认为,当事人既然找到了我,我接待的,无论案件大小,案件处理中主要的事务都应该由我亲为,至少开庭要参加,否则就对不起当事人的信任。这个案子事先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我才让助理去外地开庭的。 【我的讼No.104】交通事故案 当事人是位小伙子,家里有台货车,从事货运生意,请了司机开车。货车的生意原来由父亲负责,父亲过世后,就由他们母子负责。货车司机闯黄灯,撞倒一对坐电动车回家的年轻夫妻,致他们当场丧命,交警认定货车司机与电动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货车司机大约说了老板是这位小伙子,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使用人是他,但是他母亲见他年轻,不愿他承担巨额的债务,主动说货车是她的,司机也是他请的。聘请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要求将她认定为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复核申请被驳回。 死者家属起诉了他们母子、车辆挂靠公司以及电动车司机,法院认定小伙子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而他母亲系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与挂靠公司一起对原告损失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去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他们还需要承担30余万元。 死者的儿子年方一岁,对于他们的家属来说,真是巨大无边的悲伤。车祸猛于虎,虽人生而无常,但是一定的安全意识和知识还是要有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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