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72) |
释义 | 【我的讼No.189】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我有位同事在大学做教授,有领导职务,还是市人大代表,很忙,他同时也是我们律所的兼职律师,有时候接到案子,忙不过来,就会要我跟他共同代理。这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他接的案子,但主要承办人是我。 当事人从别人手里转包了三幢民房的建设项目,总工程款数百万元。刚开始是他施工,转包人付款,到后来转包人不太管这个项目了,他便直接与三位业主沟通,增加了一些工程项目,也在三位业主那里收了几十万元。 工程完工之后,转包人(实际承包人)起诉了三位业主,要求三位业主支付工程款,将当事人列为第三人。这三个案子,三位业主均败诉,法院判决三位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共百余万元。承包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三位业主的账户上强行划款支付给他。 被强制执行之后,三位业主觉得很不服气,他们认为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给当事人,还向承包人付钱,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按照前三个判决书的结果,当事人向应三位业主返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但是当事人也不愿意这样做,后来,他们协商了一个折衷的方案,由当事人起诉承包人,要求他向当事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收到款后支付给三位业主。我们便按照他们的意思,起诉了承包人。 这个案子有两个有意思的焦点问题: 一是增加工程款问题。当事人认为被告应向他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但是被告认为增加工程是当事人与业主协商增加的,与他无关。我们认为,根据前面几份判决,业主已经向被告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所以他应该向当事人支付该部分费用,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另一个是前面三个案子中被告减免的业主已向当事人支付的数十万元工程款问题。对于该部分,被告认为在前面的案子中他未向业主追索该部分费用,在这个案子中也不应向当事人支付。我们认为,被告在前面案子中的减免行为属于处分自身权利,不能在这个案子中扣除,因为不符合债消灭的原理,不是清偿,也不是抵销,也不是其它形式的债消灭。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我们的观点。 一审判决承包人向我方支付工程款数十万元,未支持关于利息的诉求,我方不服上诉,二审改判,不但支持了工程款,也支持了利息诉求。这个案子至此还未了结,当时听说当事人拿了钱后并不打算付给业主方,业主方可能也会起诉他,但是后面他未再联系我们,也许是谈妥了。 我偏爱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觉得这类案子技术含量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而且也比较有趣。多年前,有大学邀请我给学生教授合同法课程,我虽然忙,只周五下午的时间比较确定,还是欣然接受聘请,而那所大学也按我的意思将课定在周五下午,每周三节,共十六周,阶梯教授,两班学生同时上课。教的过程也是重新学习的过程,这段经历对我的实务工作也助益颇多。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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