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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45)
释义
    【我的讼】也谈律师专业化
    最近几年,律师界盛行专业化风潮,律师似乎言必称某某专业律师,这当然是一种好的现象,表明我们对专业领域内的工作正在精益求精,这是有益于客户的,但若一味强调专业化,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会弱化我们服务客户的能力,因为客户案子的处理往往需要多个专业领域的综合知识。
    我好多年前接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的女儿因颅脑损伤,深夜送入某医院治疗,数月后转院至外市,于外市某医院去世。这个案子需要劳动法的知识,因为非因工死亡也是有赔偿的;需要刑法的知识,因为事发离奇,当事人怀疑系谋杀;需要交通法的知识,因为公安最终按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医事法的知识,因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我帮助当事人在社保局领到6个月工资赔偿,在用人单位获得15个月非因工死亡赔偿,之后告了两家医院,获赔近20万元,最后起诉保险公司和司机,经一审,二审,重审,重二审,判决司机赔偿70余万元。若只是某领域的专家律师,碰到这种案子很有可能就无法较好地服务当事人。
    我再举一例,去年我同学的哥哥在湖南因车祸去世,一定要我帮忙处理,多年不做交通事故案的我,只好又接了这一单。她哥骑摩托车行驶在国道,被一个叉车撞倒,导致脑疝而去世。这个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其实有更多的专业问题需要注意。
    它不一定是一个交通事故案,因为公安部出台了一个部门标准,已经明确把叉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这也是交警队不愿意处理的原因所在。他们把球踢给了派出所,要他们按刑事案件处理。
    那它是不是一个刑事案件呢?叉车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当地检察院说完全符合,但派出所把叉车司机抓了之后,我们这方同样开始着急了,因为刑事案件只赔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都不赔,一般也就三四万元,明显太少了,好在第二天派出所把人放了,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决定书。
    交警队再次把案件移送安监局,说叉车属于生产工具,应按生产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安监局研究案件之后说,并非在工厂内发生事故,不归安监局管。
    交警、公安和安监都说不归他们管,处理这样棘手的案子同样涉及多专业的综合知识,需要道交法、刑法和安监法的知识,还需要行政法的知识,因为为了给对方压力,我们还对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现实中的纠纷往往交织着多个法律关系,不像书本上的案例那么单一,它需要多个方面的综合处理能力。我们的法学教育受限于学科,每个老师都只耕种自己的三分地,较少培养学生的综合处理案例的能力,这导致我们的法科生在工作过程中,常常觉得能力捉襟见肘。若再执念于专业化建设,就获取客户的角度来看,恐怕会走入另一个误区。
    因为客户对于律师的要求是具备综合能力,若一味强调专业化,可能会顾此失彼,并不能较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我的建议是专业化基础上的团队化,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综合能力建设,以此来弥补唯专业化论的不足。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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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