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75) |
释义 | 【我的讼No.192No.193】500万民间借贷案 当事人借了两笔款共500万给一女商人,女商人经营的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时提供担保的还有该公司两位股东,分别是女商人的女儿和姑妈。女商人在还了一些利息后,称经营困难未再还款,当事人叫员工到该公司拉走一车布料,对方仍不还钱,当事人委托我起诉。 债务人已经离婚,但我估计他们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遂叫法院开补充材料函,再叫助理持函到民政局,查到他们离婚的时间果然是在借款以后,我便将债务人夫妻及三位保证人一同列为被告。每张借条一个案子,立了两案。 一审时,几名被告共委托六名律师代理,阵容强大。债务人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认为我方拉走的布料值200多万元,可以抵销部分借款本金。两位自然人保证人称担保协议上他们的签名是假的,是债务人持他们的身份证,带了两名女士过去假冒他们签名的,故她们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的丈夫则称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案涉借款并非他们合意,借款金额远超正常家庭开支,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的抗辩不值一驳,因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应该另案主张。债务人丈夫的意见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当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仍有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意思的是两位自然人的代理人的观点,她们主张签名为假,法院问她们要不要申请笔迹鉴定时,她们坚持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应由原告方申请鉴定,我知道她们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解错了,未跟她们做过多的争论。 法院给了她们几天时间,让她们考虑是否申请鉴定,她们没有申请。又过了一段时间,她们突然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笔迹。法官比较谨慎,叫我们过去做笔录,问我的意见时,我坚决不同意鉴定,因为她们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未再同意鉴定。 此后不久,一审判决出炉,基本上判如所请,所有被告均承担责任。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两位自然人保证人申请笔迹鉴定,债务人则申请对布料的价值作鉴定,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一审时,两位自然人保证人再次申请笔录鉴定,法院准许,鉴定结论显示担保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她们所签。我们以债务涉嫌诈骗为由,要求法院移送案件至公安局,法院不理,叫我们自己去报案。当事人自己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也拒不立案,说债务人还是还了一部分利息,没有诈骗的故意。 重一审判决债务人夫妻及公司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前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几天,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该解释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基本上放到债权一方。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开庭那天我正好有事,怕当事人不放心,我叫了一位比较资深的同事出庭代理,庭后,我又交了一份代理词,主要观点是对于该解释实施前的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应适用该解释的规定,法院未采纳我的观点,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改判债务人及其经营的公司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前夫不再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不算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但是因为种种离奇和巧合的因素,导致判决一再发生变化,可见,诉讼的唯一确定性便是它的不确定性。有不少当事人总希望律师能够承诺办案结果,而且也确有一些不靠谱的律师动辄给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由本案观之,多少都显得有些天真和可笑。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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