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35) |
释义 | 【我的讼No.14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女儿年方20,凌晨被送入东莞某镇医院抢救,颅脑损伤,开颅治疗后一直无法开口说话。治疗数月后转至中山某医院,不久即病逝于该医院。 被告一为一位30余岁已婚男子,称其与当事人女儿为男女朋友关系,当天下午送货去惠州,因有4岁儿子随车,便叫她一块去照顾小孩。晚上回到东莞,吃完晚饭后送她回家,开玩笑说今晚去她那过夜。她不同意,叫停车,他没停,然后她就跳车了。他没有保护事发现场,驾车送她去了医院。 交警队刚始认为无法划分事故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当事人不服,委托我们申请复核,复核决定维持原文书。当事人信访,交警队感到压力,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被告一未保护现场为由,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一的经济状况很差,连面包车都被卖掉,用来支付医药费。当然,面包车只卖了不到2万块。好在还有50万的商业保险,因此,对于我们来说,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就至关重要。 这个案子极为复杂,还存在医疗过错问题。不但东莞的镇医院存在过错,中山的医院也存在过错,我们代理当事人在中山起诉了这两家医院,这样一来,交通事故案便要中止审理,因担心交通事故案拖得太久,我们与镇医院和解结案,镇医院同意免除全部医药费,并赔偿近20万元。因为当时去中山医院就诊是因为有医院内部熟人介绍,怕影响介绍人,当事人放弃了对该医院的赔偿主张。 在交通事故案中,我们起诉了司机和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第三者,即使如司机所说,她从车上跳下,在接触地面时,也由车上人员转为第三者。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解释法律,也符合保险立法的初衷。一审法院认可了我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将司机的责任改变为50%。 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全部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我们的诉求中没有减去已获社保报销的医药费,以一审未列社保基金中心为当事人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的一审将社保基金中心列为原告,除了在判决中减去该部分费用外,判决与原来的一审判决几无二致。仍然是三方不服,全部上诉。 二审的法官是位博士,在当地颇有名气。他改判了这个案子,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落地后被车辆撞击过,故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是为了安抚我的当事人,他将司机的责任由五成调整至七成。 四载诉讼,两手空空。当事人不服这个终审判决,已经委托我们申请再审,不过申请已经递交两年时间,还没有收到高院的决定书。当事人仍然没有放弃,说他已经找了北京的关系,要把官司打到北京去。他常常会自己打电话去高院催法官,也偶尔会来电话问我有没有接到高院法官的电话。每当接到他的电话,我就会想起他女儿漂亮的名字,还有她那让人惋惜的美丽生命。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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