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的讼No.158】顾问单位劳动争议案 顾问单位是一家造纸公司,因政府环保政策变化,不允许年产量少于20万吨的造纸公司继续经营。限期关停,政府再补偿一些钱给公司,相当于赔偿一点损失。 关停之后,所有员工都要遣散。有个员工在多年前发生过工伤,工伤待遇一直未领取,在遣散过程中,与顾问单位未能谈妥,他便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案子其实对劳动者是很不利的,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都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对于这部分工伤待遇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治疗终结时起算,一种认为从劳动能力鉴定作出时起算,无论按照哪种算法,无疑都已超过仲裁时效。 我跟劳动者讲明了利害关系,建议他调解。他听从了我的建议,象征性地让了一点,我们便签了调解协议,案结。 【我的讼No.159No.160】顾问单位交通事故两案 顾问单位是家运输公司,有个挂靠车在外地出了交通事故,被受害人起诉到法院。受害人是两夫妻,所以是两个案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这两夫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子也有商业险,基本上可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此,这个案子的基本上只剩下核算具体每项的损失数目了,我们的答辩也集中在这方面,就说误工期限过长、护理费标准过高,以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损失数额等。 因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选不计免赔,保费可能就500块以内吧,法院判决我方承担15%的损失。那个挂靠车主看到判决后叫苦不迭,后悔当初省了那点钱。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