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64) |
释义 | 【我的讼No.177】合伙协议纠纷案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还是前一个案的当事人,他与人合伙,对方称他转移合同财物,不分配合伙利润,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退还合伙投入及分配合伙利润数十万元。原告系对方夫妻两人,被告是当事人夫妻两人。 当事人说他已经跟妻子离婚,我估计是为了避债而离婚的,财产已经转移至妻子名下,所以他很担心“前妻”会承担责任。原告跟当事人很熟,知道他名下已经没有财产,所以把他前妻一块起诉了,因此,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证他妻子免责。当然,如果能帮他打赢官司,让他也没事,那就更好。 因此,我举证的重点就放在这几个部分:一是证明他前妻只是店长,未与原告达成合伙协议,不是合伙人;二是证明合伙体的财务管理一直由原告负责,我方只负责经营,但账目由原告管;三是证明合伙体没有赢利,反而巨额亏损,没有利润可分配。为了达到我方的证明目的,我们收集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对方也是如此。 法院认为,虽然两被告以夫妻名义相称,当事人妻子也在实际管理店铺,但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前妻是合伙人,针对她的诉求应予驳回。双方发生纠纷后,都想抢走店铺内的物品,闹得很激烈,报了警,之后双方在门上各加一把锁,法院觉得双方已经失去合作基础,遂判决解除合伙关系。对于原告主张退还投资以及分配利润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投资款总额无法确定,合伙体未清算,且原告也不申请进行财务审计,合伙收支无法核实,所以该项诉求也遭驳回。 合伙其实跟结婚差不多,人合重于资合,选到“对的人”十分重要。要是选错了人,不但合作的过程会非常痛苦,“离婚”也往往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我的建议是要尽量专业化地处理合伙问题,比如合伙协议的拟订,财务问题的处理,合伙事项的决策和执行,都要规范化,先小人后君子,多听律师的意见,还要特别注重证据的保存。 这个案子是一场艰难的诉讼,我帮自觉理亏的当事人赢得了这场官司,他非常开心,对我称赞有加,不过,这个案子还有几万元风险收费,他一直都没有付到律所。我用短信催了他几次,他没理我。打他电话,他拒接。我知道他想赖掉,也没再追他。合伙店铺关门后,他在离律所不远的建材市场又开了一家新店,我虽不知道具体位置,但要找到他也并非难事,不过,我还真不好意思上门去讨律师费。 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已经淡忘这件事,现在来看,我觉得律师的天职在于帮当事人赢得诉讼,虽然有时候你明知你可能无法获得你应得的酬劳和奖赏。律师会因为这种事情而愤怒吗?至少我没有,律师对于人性丑陋的预见力和容忍度远超常人,若再加上一些怜悯,这世上再糟糕的事情大约也能在心里平静地应付了。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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