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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71)
释义
    【我的讼No.187No.188】职业病援助案
    当事人经人介绍找到我,约了我的时间来律所见我。我见他脸色极差,问是什么病,他说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相当于白血病。问他几个小孩,他说三个,都还在读书。老婆在哪上班?老婆跑了。再问他,用人单位不管你?他答:我每次去都被他们赶出来。我动了恻隐之心,觉定援助他,不过没想到,这官司一打就是好多年。
    他是在离职后发现患病的,先去职业病防治中心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中心说你在这个公司只工作3年多,因职业病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最好是能够认定全部工龄,这样才比较有利。他跟着同一个香港老板干了16年,但是这个老板三易其厂,搬了几个地方。投资人未变,但是公司主体显然已经不同,在最后这个公司只有3年多,认定连续工龄不那么简单。
    他先是找了一位律师,帮忙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目的在于认定16年的工龄,劳动仲裁败诉。我接手后帮忙起诉到法院,用人单位请了一位中年女律师应诉,明显是想拖时间,我们也从其它渠道得知,香港老板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员工都转入新公司,就连最后这家公司也会注销。
    我们显然是拖不起的,我决定冒险一搏,不再与他们在劳动关系认定上纠缠,将这个案子撤诉,径行向省职防院申请职业病鉴定。省职防院按照流程到当事人的用人单位调查,这位老板仍然很嚣张,不配合调查。不过,正是因为他们不配合,省职防院以此为由认定当事人的疾病属于职业病,算是比较顺利。
    我们拿着职业病鉴定结果,向社保基金中心申请工伤认定,该中心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伤残。好在用人单位当年为他购买了社保,社保中心每月给他发放2000多元,可以一直发到他死亡为止。有了这点收入,当事人便安心在湖南老家养病,但每过一段时间都要坐车来广东住院,我问他为什么要这么折腾,他说住院不用钱,还有伙食补助,好过呆在家里,我闻之鼻酸。
    初战告捷,我们都很开心,但完全不料在此之后迎接我们的将是一个又一个的失败。
    认定工伤后,我叫他拿工伤认定书和伤残证明去向用人单位索赔。原用人单位果然已经注销,新公司还是原老板投资的,不过已经不认账,叫人把他轰出来。我听了气愤极了,决定帮他继续打官司。
    他的用人单位是一家三来一补企业,这种企业比较特殊,有一个香港的投资方,一般情况下,要同时起诉三来一补企业和香港投资方。本案的情形又更加特殊,三来一补企业已经注销,只能起诉香港投资方,但香港投资方基本上都是皮包公司,不会有任何财产,即便有财产,也没法强制执行。此路不通。
    我到工商局查资料发现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不少关联因素,遂决定直接起诉新公司,要求该公司对当事人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列举并举证证明了这两张公司存在近10个混同因素:比如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公司负责人相同,注册地相同,联系电话相同,办理工商事务的委托人相同,原公司的清算报告也显示所有财产均转入新公司,等等。在开庭的时候,我要求核对证据原件,对方的代理人经验不足,直接把文件袋给我了,我在文件袋中又翻到原公司的大量材料,并向法庭出示,法官也记录在笔录中。
    让人费解的是,仲裁裁决驳回我方请求。我方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我方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我终究觉得意难平,又帮他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不再再审本案。仲裁庭和三级法院的理由都是,这两家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我其实想问这些裁判者,如果这样都不算混同,那什么才叫混同?
    在此之后,我仍然没有放弃,又帮当事人以恶意注销公司为由起诉了用人单位负责人,又是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屡败屡战,最终一无所获。自带干粮为当事人打了四五年官司,凡八场诉讼,全部败诉,我自认为我的专业水平不至于差到这种地步,但现实无情地教育了我。
    我虽然是商业律师,但终究仍存有一点理想主义,路见不平,便想帮一把。此前也援助过不少当事人,不过这个案子让我觉得压力极大,因为当事人太过弱小,我便觉得都是我自己的事,一味帮助,不计后果,再加之一败再败,有理无处说,真是有些悲壮的况味。
    好在当事人特别理解我,打完官司后,我对他说我已经无能为力了,他还特意来到我的办公室,硬塞给我2000元。我把钱摊在办公桌上,沉默良久,五年诉讼,终告终结。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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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6: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