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37) |
释义 | 【我的讼No.14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续】 有些事情永无真相,比如这个案子。 司机说女孩子是自己跳车的,可是案发现场破坏了,警察也无从知道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这可怜的女孩子送入医院后一直昏迷,第二天动开颅手术后醒来,但口不能言,听其父母说,她对事发经过全无记忆。治疗几个月后,她去世了,她如何受伤成谜。 当时车上还有司机4岁的儿子,重审一审时,他们的律师申请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那时候他已经6岁多了,他跟法官说了案发经过,跟他父亲说的基本不差,但一个小孩子的证言显然是无法被法庭采信的,更何况他还是被告的儿子,而且很可能被事先教导过了。 当事人说司机开车撞了他女儿,他申请调取了案发当晚一个十字路口的视频,视频中有个酷似他女儿的人走过人行道。他想表达的是女儿并不在车内,是走在路上被他撞的,但这个只是间接证据。 警方也取了不少证据,找女孩的房东、司机的老婆等都做了笔录,至少可以证明司机跟女孩子很熟,女孩子还借钱给司机了。房东甚至暗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但这些信息显然也不能证明案发经过。 当事人还留着女儿当天穿的衣服,上面还留有血迹,他希望这些对案件的处理会有帮助。这个案件发生在七年前,七年过去了,他仍没放弃努力。他希望能够查清真相,严惩司机,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律师有时候并不需要知道真相,我曾经做过一个案子,我大约听说了案件的真相,但是呈现在法庭的是截然相反的案情。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我的当事人不用承担责任,我当然没有动机也没有义务去发掘案子的真相,对方的律师曾经在法庭上嘀咕:我总觉得这个案子有问题,但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呈现在法庭的事实往往并非案件的真相,但是法官、律师的工作只是围绕法庭中的事实来开展我们各自的工作。因此,努力还原真相,或者努力回避真相,可能都会是律师的工作,因为我们要努力将呈现于法庭的事实变得对当事人有利。 【我的讼No.142No.143No.144】外观专利三案 当事人的公司生产成人用品,产品外销,生意出奇的好。该公司为三款用于女性自慰的假洋具申请了外观专利,那时候的专利局还比较开明,居然被授予了专利。 有家本地企业看着当事人的生意好,也仿制了这三款产品,在网站上销售。我们公证购买了产品,然后起诉了这家公司。当时外观专利的一审管辖法院是中级法院,法官是男性,开庭时还开玩笑说:你们调解算了,免得到时候打到高院,高院的女法官们拿着正品和侵权产品来回比对,多难为情呀。 一审判决对方败诉,对方不服,果然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的女法官也不见得有多难为情,对比一番之后,维持原判。 有意思的事情出现在执行阶段。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把我们的三个专利全部无效掉了,理由是有伤风化。之前授权时没有有伤风化,现在怎么突然就有伤风化了呢?答曰:现在风向变了。 我们持有有效的法律文书,但是作为这些文书作出依据的专利已经被无效了,法院还能否强制执行呢?我当时认为是应该继续执行的,毕竟我们的判决仍是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该通过再审进行救济,但是法官不同意我的观点,直接打电话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申请终结执行,案结。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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