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幕交易罪辩护」利用已获知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辩护 |
释义 |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 一、要点提示 法律并非要阻止亦不可能阻止从正当渠道获知内幕信息,但法律要禁止并且惩罚的恰恰是利用已获知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即使信息来源正当亦不例外,否则就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金融管理秩序,必然会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概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3年7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将下属捷达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运输公司)等专业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桑达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托后于2014年2月25日制定资产重组方案,明确深桑达公司并购捷达运输公司、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彩物流公司)以及深圳市桑达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无线公司)等3家公司。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该事项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5月23日。时任捷达运输公司总经理的文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知悉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被告人文超在工作中知悉上述内幕信息,指使曹某(另行处理)使用“姚某”“曹某”“思达安公司”的股票账户,于2014年5月5日至22日间累计购入“深桑达A”股票192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63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文超获利共计18939860.39元。 被告人文超于2018年4月11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文超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文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三万九千八百六十元三角九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在案冻结的账户及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 文超的上诉理由为: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买卖相关股票的行为主要依据自身对市场的合理判断,不具有主观恶意。2、其有揭发他人涉嫌诈骗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文超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文超对具体的内幕消息不知情,相关证人证言的内容与事实不符。2、文超不具有利用内幕消息获利的主观故意,其在敏感期内购买“深桑达A”股票具有正当信息来源。3、文超有认罪认罚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后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三、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超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文超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法律并非要阻止亦不可能阻止文超从正当渠道获知内幕信息,但法律要禁止并且惩罚的恰恰是文超利用已获知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即使信息来源正当亦不例外,否则就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金融管理秩序,必然会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书证证明,“深桑达A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67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25日至5月23日。文超为深桑达A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捷达运输公司总经理,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清楚捷达运输公司改制工作是深桑达A资产重组的前提。文超不晚于2014年4月29日知悉捷达运输公司改制工作基本完成,深桑达A资产重组事项进一步推进的事实。证人周某实在捷达运输公司改制的过程中,其向文超提过改制的内容并多次督促文超加快改制工作。证人唐某证实,捷达运输公司在2013年12月收到了总公司关于启动捷达运输公司改制的通知,之后在会议上文超传达了有关改制的内容,文超任捷达运输公司改制小组组长,在改制过程中可以购买的是神彩物流公司的股票,而非“深桑达A”股票。曹某、姚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文超使用曹某、姚某、思达安公司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购买“深桑达A”股票。关于改制的文件、捷达运输公司会议纪要、电脑MAC地址等书证印证了证人证言,以上足以说明在捷达运输公司改制过程中,文超对捷达运输公司改制一事明知,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且该改制内容必然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文超通过使用姚某、曹某、思达安公司的证券账户购买“深桑达A”股票来掩盖自己变相购买该股票以期获利的事实,说明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故意。更何况文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其在一审开庭时又自愿认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文超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文超在接到深圳证监局调查此案后,误信他人能解决此事并给予他人巨额钱款,文超本人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其检举揭发他人收取其办事费用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故上述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66元,由上诉人王宁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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