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吗 |
释义 | 一、拆迁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吗? 满足以下条件的拆迁合同纠纷法院应该受理: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受理拆迁合同纠纷后可以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法院受理拆迁合同纠纷后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不执行拆迁合同申请强拆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不执行拆迁合同纠纷申请强拆的条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拆迁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在行政征收的过程中签订的拆迁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如果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肯定不会受理。如果法院没有受理拆迁合同纠纷,也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受理拆迁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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