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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分家结果不满意,兄弟三人对簿公堂
释义
    案情简介
    刘甲、刘乙和刘丙三人是亲生兄弟。早年间,三人的父亲老刘向当地国土管理所购买了一块土地,兄弟三人与父母共同出资在这块土地上建起了二层房屋,一层用作商铺,二层为住宅。
    后来兄弟三人与父母签订了分家单。分家单中刘丙表示坚决不要家里的店铺以及其他一切债务,也不负担父母的生活费用,父母兄弟都表示同意,并把家中的一辆拖拉机和一辆摩托车给刘丙作为补偿。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后,刘丙取得了补偿,刘乙出资加建了第三层房屋,老刘又出资修建了第四层房屋。
    几年后,老刘又写了一份意见书,宣布曾经签订的分家单无效。后来老刘去世,刘甲和刘乙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刘丙认为房屋是父亲的,以前二人托父亲向自己借钱盖房,也有借条,父亲去世后二人不认账,所以把店铺上了锁,兄弟三人因此产生了纠纷。刘甲和刘乙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铺、第二层和第四层房屋使用权人为刘甲和刘乙,第三层房屋的使用权人为刘乙。
    争议焦点
    分家单的效力会受到意见书的影响吗?
    分家单是当时兄弟三人与父母就家庭共有财产在经过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分家析产协议已执行多年,应该予以维护。而老刘在协议执行多年之后,又单方面写下了意见书否定协议的效力,因此意见书是无效的,不影响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所以刘甲和刘乙请求按照分家析产协议确认其对房屋使用权的要求是合理的。
    律师观点
    分家析产协议经过家庭成员自愿签名生效后,涉及的家庭共有财产已分配为个人所有,除非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否则是不能撤销的。虽然老刘在分家协议执行多年后另立一份具有遗嘱性质的意见书,但该意见书涉及处分的是已经归他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意见书无效,不影响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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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