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能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对于实习应当加以区分,根据实习目的的不同分为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 对于勤工俭学型实习,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以培训为主的实习不能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协议是民事性质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年满16岁且即将毕业并打算就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前考察性实习,付出了劳动而单位也支付了报酬。因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学生就业,即将毕业的学生如果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虽未正式毕业,但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这个阶段他的最主要任务是找工作,与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不同,若签订劳动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情形,且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