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一、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可否作为民事案件证据 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来使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记录,虽然笔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但是该陈述是对侦查机关的陈述而不是对人民法院的陈述,因此其陈述对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 二、证人作证技巧主要体现哪些内容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