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很多人的概念中,只要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应该适用专属管辖,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事实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如果案由是解除合同,退房款,追讨赔偿,还是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具体而言,专属管辖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最后,装修合同本身,不属于“因不动产本身提起的诉讼”。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界定。当前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以及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纠纷案仵不应一概雨论,应当区分纠纷的性质,对于涉及不动产自身的纠纷,如不动产质量纠纷、不动产相邻权纠纷等自当曲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对于其他与不动产自身无关而仅和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纠纷,如房屋中介纠纷、购房款纠纷等,则不应一概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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