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餐饮酒法院判决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案情简介: 方某某与黄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系三明某某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1月15日晚22时30分许,方某某与黄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去吃夜宵,边吃夜宵边喝酒;夜宵持续至凌晨两点多,方某某喝醉了。黄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未及时将醉酒的方某某安全护送回住处,任由方某某独自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后方某某于2022年1月16日2时20分计在沙县区金古路金古工业园东区大北农饲料厂上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鉴定,方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4.93mg/100ml。黄某某、秦某某、杨某某与方某某共同吃夜宵、喝酒至凌晨两点多,在方某某醉酒情况下未及时将其安全护送回住处,任由方某某独自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黄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对于方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黄某某、秦某某每人仅支付10000元赔偿款。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法律未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也不禁止多人共同饮酒。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需要。在侵权民事责任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尽管在一般侵权案件中,认定的标准是直接因果关系,但在不作为侵权纠纷中,如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就是典型的不作为义务,受害者受到的损害与义务人的不作为之间仅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共同饮酒行为来讲,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饮酒是一个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条件,不饮酒也可能会出现损害结果,饮酒也不一定会出现损害结果,但饮酒必然使驾车行为的危险性大大增加,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进一步向必然性靠拢。在此基础上,引出了共同饮酒人的相互提醒、照顾义务,这是法律上的联系。就本案来讲,黄某某、秦某某、杨某某与方某某共同饮酒后,杨某某自己已经醉酒,在自己需要他人照顾的情况下,仍主动提出去宾馆开房休息,并承担了房费,其已尽到了其在醉酒状态下所能尽到的相关的提醒、照顾义务,对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没有过错,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明知方某某已经饮酒,在方某某要拿其摩托车钥匙回家的情况下,未进行有效的劝阻及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其的不作为与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罗某某、方X1、柳某某、方X2主张黄某某购买的闽GE7某某号二轮摩托车没有合格证、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前照灯装置不在车上,无法判断其性能,黄某某负有过错,但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上述情况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秦某某在明知自己与方某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载着方某某一起回家,在自己到家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方某某再自行驾车回住所,最终酿成案涉事故,其不作为与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也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法律明文规定严禁酒驾,醉酒驾驶更是属于刑事犯罪,方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酒驾的危险性,但其在可以与杨某某等同住旅馆或者自主选择乘坐出租车等其他交通工具返回住所的情况下,仍选择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最终导致与第三人车辆发生碰撞死亡。综上,在方某某自身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即黄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内部之间),确定杨某某对方某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黄某某、秦某某的不作为与方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酌情确定二人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方某某饮酒后仍选择无证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是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其应承担90%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某某、方X1、柳某某、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 二、秦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某某、方X1、某某、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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