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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了“义气”当保证人,最终却负债累累
释义
    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好友吴某为兄弟当保证人,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债权到期后张某拒不偿还,李某将保证人吴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竟判决由吴某偿还。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经了解得知原来该合同中约定了:“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本人即承担责任。”的条款。吴某在签字时并未注意自己对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将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所承担的责任也有天壤之别。
    根据《民法担典担保解释》第25条相关规定,一般保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先清偿,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未约定清偿顺序的。连带保证:合同中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责任的约定。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属于连带保证。因此李某有权直接要求吴某清偿,吴某不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签字,避免为了“义气”承担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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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