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如果父亲所欠的债务是因为承担家庭生活所需,则这种债务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债务,则家庭成员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这种情况是需要子女也承担父亲的债务,在这种意义上“父债”是要“子还”的。 2、如果父亲亡故,子女未成年,母亲还健在,并且事实证明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由母亲来还,此时就是“父债母还”。 3、如果父亲亡故,子女已成年,母亲也健在,而且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形成共同财产关系,所欠债务应属共同债务,也就是父亲的债务需要子女和母亲来偿还,此时就是“父”债要“子”“母”都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