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和诉讼的实质请求一致,属于重复起诉 |
释义 | 仲裁和诉讼的实质请求一致 属于重复起诉 壹:案件信息 案号:(2021)陕行申142号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贰:裁判要旨 本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本次提起的履行协议之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杜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叁: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9日,原告杜某与原秦都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连同附件自本宗土地招、拍、挂完成之日起,由摘牌单位自动接受甲方(原秦都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所有权利义务,成为本协议甲方。2013年1月14日,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取得拆迁地块土地的使用权。后就协议的履行,杜某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履行给付义务。 肆:法院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并约定被申请人交付房屋、支付过渡费等义务及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本案根据申请人一审起诉请求及二审上诉请求及二审中进一步明确的上诉请求,其要求秦都征补中心履行监督职责,按照2010年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向其交付房屋、支付过渡费,因被申请人即为协议一方,明显不具有监督职责,申请人杜某的诉请实质上仍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而就该协议的交付房屋、支付过渡费内容,申请人已提起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行政裁定,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陕行终123号行政裁定。本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本次提起的履行协议之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杜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再审判决如下:驳回杜某的再审申请。 伍: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法律规定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①。 从法律适用上而言,对于本案的纠纷,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只要是经过司法或者说司法认可的裁判后,就不应重复处理,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避免出现法律矛盾。 从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言,重复起诉产生了重复获利的可能,不符合法律损失填补的功能,法律不支持因损害获利的行为,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门生意,反而引发社会动荡。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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