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 免除保证责任 。 债权人和债务人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