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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释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全面履行前,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情势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因此,不再公平合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冰雹、台风、洪水、地震;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
    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由过错方自行承担,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客观性,都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并阻却违约责任的产生。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1、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政府政策(一般是具体的政府行为),经济因素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形式有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罢工、骚乱等;政府行为,如国家征收、国家征用等,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频繁性,一般不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
    2、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同。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分为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所谓事实上的不能,又称为自然不能,指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比如因合同标的物灭失而不能履行;或者因洪水泛滥造成铁路交通中断而不能运输货物等;法律上的不能,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履行不能,或者说是指因法律的理由而导致的履行不能,属于民事行为内容违法的问题。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法律效果不同。当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之间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无须借助司法程序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主要区别是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上以及法律效果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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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