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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收范围土地征收公告需要哪些条件
释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2、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3、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一、企业征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获批前)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4)发布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征地调查(在征地获批前)
    (1)调查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调查内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3)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5、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7、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8、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二、征地拆迁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
    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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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3 20: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