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 |
释义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在合同过程中,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受到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处罚,包括虚构单位签订合同、伪造担保文件、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收款后逃匿等方式。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历史发展与现行立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或解除过程中,以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一罪名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定义。在历史发展中,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要素逐渐形成,并不断演变。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也不断完善。现行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刑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公平与诚信。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历史发展和现行立法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本质和意义。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和诚信。历经历史发展和现行立法的完善,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要素逐渐明确,并对其认定标准、刑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合同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的认识,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其法律本质和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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