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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与口头约定的法律地位
释义
    口头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口头合同是合法的,只要不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口头约定可以成为合同,但对于重大事项建议使用书面合同。特殊事项可能要求书面合同。
    法律分析
    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口头合同也是合法的,只要没有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那么就不够合同诈骗罪。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说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所以,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再仅是书面合同了,还包括口头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根据刑法第七百八十五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根据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评判。合同诈骗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予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因此,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民法典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口头约定能成为合同吗
    人们往往错误地将合同理解为“书面合同”,认为只有白纸黑字地写下来的才是合同。其实,除了书面合同以外,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以口头合同的形式存在的。例如:我们日常购物时的讨价还价,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订立过程很方便快捷。只是由于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另外,有一些特殊事项,法律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结语
    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合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有所区别,关键在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涉及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口头约定可以成为合同,但对于重大事项建议采用书面合同,并有一些特殊事项法律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口头合同更为常见,但一旦发生纠纷,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较为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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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