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该如何确定 |
释义 | 确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应确定地域管辖,即应当由何地的法院管辖,其次再确定级别管辖,即哪个级别的法院对该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地域管辖问题,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动产已经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不动产所在地按照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地址进行确定。如果不动产没有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不动产实际所在地确定不动产所在地。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级别管辖问题,一般由诉讼标的来进行确定,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住在广东省内,标的为一亿以上。一亿以下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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