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溯及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一、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从实际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在这里,笔者不打算谈根据刑法这一规定,探讨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到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实施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 1、1997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正案生效以前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不具由溯及力。因此,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已经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主题范围已经扩大、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已经降低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19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即刑法修正案具有溯及力。但很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正内容中还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3、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是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按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1997年刑法处罚比刑法修正案要重,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但再次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此种情况在此种刑法修正案中也没有出现过。 4、根据1997年刑法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1997年刑法要轻,也不例外。因为,对于一种行为刑法是否溯及力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然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总而言之,我国对于犯罪追责的溯及力一般都是有利于公民而不可以根据较重刑罚的规定来判定罪犯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但是并不意味着罪犯就可能因此而逃脱修改后刑法的责任处罚。 二、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一个在学术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立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它直接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相关联,又是合同解除制度必须给予回答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实际上暗含着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不同界定。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1、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某些限制,主要是难以恢复原状和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并制裁违约方,这是当前的主流观点。 2、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三、合同终止的后果是什么? 合约解除的法律后果依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而不同。 合约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是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合约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约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约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合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解除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效力不及于已履行部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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