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商事裁判规则:如何审查公司住所地并确定管辖法院 |
释义 | 以公司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按照相关规定,如无特别约定,以被告/被执行人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公司注册登记地如果与实际办公地一致,则以注册地为公司住所地并依此确定管辖法院,但实践中公司注册地往往与公司办公地并不一致,比如公司注册地仅仅是个虚拟地址,亦或公司同时存在多个办公地址,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公司住所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则颇有争议。以下笔者梳理的最高院关于管辖的几则案例,从中一则可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与适用,二是能够窥见类似争议中,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公司住所地的相关证据,从而指导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合同起草与审查中就管辖约定方面更加准确,也可帮助正在处理相关争议的同仁们在证据收集上指明方向。 (2017)最高法民辖终196号 华能信托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南路6号购物中心商务楼一号楼24层5、6、7号”,应以此地址作为华能信托公司的住所地。深圳九策公司上诉以华能信托公司对外使用北京地址作为公司地址、合同履行中使用北京地址进行联系、主要领导及办事人员在北京办公、双方在北京地址会面等事实为由,主张华能信托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但是,深圳九策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对其主张的以上事实进行证明,也没有举证证明华能信托公司已经没有在其注册登记地办公,即该注册登记地已经不是华能信托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深圳九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2019)最高法民辖终38号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可有多个办事机构或生产经营场所,但其住所具有唯一性。经审查,太平洋证券的营业执照所载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本案主合同《风险揭示书》所载明的太平洋证券地址亦位于云南省辖区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太平洋证券的住所位于云南省,并无不当。万赛投资中心、那福东所称应以《保证合同》上地址作为太平洋证券住所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此外,《保证合同》仅为《风险揭示书》的从合同,且其并非万赛投资中心、那福东与太平洋证券所签订,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2021)最高法民辖23号 2019年7月11日,成都天中公司变更名称为天匀公司,住所变更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3栋1单元5-2房。虽然天匀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但《房屋租赁协议》不仅签订时间为2019年6月3日,晚于天匀公司住所变更时间,且签订主体也为成都天中公司,并非天匀公司。《公证书》只能表明天匀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有办事场所,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天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21)最高法执监549号 一方当事人基于法人登记信息确定法人住所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否则将使公众不得不自力调查法人的各项情况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增加社会成本及当事人负担。此外,申诉人非因自身过错而不掌握法人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登记信息确定法人住所,并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该推定其属于善意相对人,对其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中信恒达公司的登记地在延林中院的辖区内。延林中院和吉林高院查明中信恒达公司登记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未查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具体所在。申诉人亦表示自己不清楚中信恒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形,应当以中信恒达公司登记的住所作为公司住所,故延林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022)最高法民辖95号 本案中,天津自贸区法院认定天津共鸣众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1109,但东城法院经现场核实及查询,查明该房屋的承租人是北京众鸣公司,承租的时间从2017年10月30日至2021年9月16日,现该房屋是空的。天津共鸣众泰公司不是该房屋承租人,姬文杰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天津共鸣众泰公司与北京众鸣公司合署办公。在不能确定天津共鸣众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的情况下,应当以天津共鸣众泰公司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84号 法人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海南橙鹿公司作为公司法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地。但海南橙鹿公司一方面将其住所地注册登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红利,另一方面,在发生与公司相关的诉讼纠纷时又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海南省以外,不仅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司法人登记住所地的基本要求,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邮政快递单显示,2021年11月海南橙鹿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签收快递。 (2023)最高法民辖43号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同于一般办公场所,应当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但盈方公司的办公地址变动频繁,2017年11月11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90弄展想广场1号16层,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500弄4号2层,又于2020年1月3日迁至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58号308、312室,不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不符合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特征。因此,在起诉与受理阶段,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用以证明盈方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注册登记地的情况下,应当将注册登记地认定为盈方公司的住所地。盈方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盈方公司住所地的省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不当。 (2023)最高法民辖46号 艾思芙公司与梦迈公司通过签订《直播推广商品服务合同》,在第十条中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原告所在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结合商事交易习惯,进一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表意后,将“原告所在地”解释为“原告住所地”更合理。 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案涉《直播推广商品服务合同》载明艾思芙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为由,认定艾思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适用法律不当。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在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艾思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以认定为艾思芙公司住所地。艾思芙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为艾思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按照双方管辖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023)最高法民辖44号 本案中,韩玮玺起诉中民投公司,要求其履行变更公司登记信息的义务,本案应当由中民投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韩玮玺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民投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5184号民事裁定载明的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广场为由,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但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5184号民事裁定,系针对另案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中民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韩玮玺不是该案当事人,不受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5184号民事裁定约束。同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5184号民事裁定作出时间为2019年9月,本案起诉时间为2021年8月,在这期间,中民投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存在着发生变化的可能。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用以证明中民投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应当将其工商登记地认定为住所地。同时,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变更工商登记信息,指定工商登记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裁判执行。中民投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2023)最高法民辖80号 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仅依据案涉合同注明的被告地址即否定营业执照登记所确认的住所地,适用法律不当。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在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七彩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以认定为七彩公司住所地。七彩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为七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按照双方管辖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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