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 (2023)沪0118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介绍陈某2(已判刑)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K宝、手机卡交给他人使用以提供帮助。经查,上述银行卡共计收取上海市青浦区沈某被骗资金人民币37万元。2022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诫勉语: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悦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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