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曲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曲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鲁021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香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被告人曲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浦发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实,上述三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257万余元,涉嫌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曲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曲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该款扣押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曲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曲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德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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