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沪015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2张银行卡、密码及手机银行等给他人转账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尾号2962中国银行卡、尾号6375农业银行卡中有被害人报警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进账资金为人民币3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资金总进账为65万余元。 2022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农业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骏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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