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陆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释义 | 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0日召集当事人听证,上诉人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周惠红、被上诉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军预交的二审案件费4750元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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