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案件律师:他在案发现场,但没有任何行为,如何定性?(四) |
释义 | 我始终告诫自己:刑案,没有小事、没有小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是天大的事情,是关乎人生命运的大案。为当事人的自由辩护,致力于把每一件案办到极致!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坐标广州深圳。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经济犯罪等。 导读:本案是一宗性质恶劣的强奸(轮奸)案,同案人早已被判刑,C1是在多年之后才被抓获。众所周知,轮奸案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现况对C1而言极端不利,面临较大刑事风险。因此,在办案时更需要重点关注:C1为什么会在现场?C1什么时候出现?C1跟同案人之间是否存在奸污的犯意联络(如:C1跟同案人说过什么?同案人跟C1又说过什么?);C1当时做过什么?有什么具体举动?C1对自己在案发现场内心活动的供述? 或许下面将分享的真实案件,能带来一些启发……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C1,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 ****年**月25日晚11时左右,因被害人L1(女)与L2(女,另案处理)在**市**管理区**区**路发生口角纠纷,L2遂打电话给其朋友C2(已判刑),C2带C3(外号红毛,已判刑)到场后,对L1进行殴打。 此时,某某(已判决)、某某(已判决)、某某(已判决)、某某(已判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市**小学前一家宵夜店一起喝酒,某某接到C2的电话后,叫他们一同赶到**市**区**局后面平房(**区**路)。他们到达**区**路巷口时,见C2、C3在殴打一位外地妇女(L1)。随后,C2、某某二人将L1强行抱上摩托车载往**村村后**山上,C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另案处理)、某某(另案处理)、某某(另案处理)、L2(女)等人跟着上山。 在山上,他们喝饮料、啤洒,聊天,约半小时后**区的某某和某某两人下山回家,在山下被**村治安联防队盘查询问,此时,C2知道后就开摩托车下山解围,在场人员大都跟着他下山,山上只有某某和L1。 当晚12时左右,L1在山上被某某实施奸污。L1被奸污后,由某某带下山交给C2。随后上山人员中有人回家,有人到**村某某的出租屋,L1又被C2载回**区**局前面一处**里一间废弃楼房控制。 此时,在出租屋坐的C1跟着某某、某某等人到该处楼房(现场),当夜C2、C3、某某、某某、某某他们在楼房二楼内一张床上对L1轮流实施奸污(强奸)。 受害人L1经辨认后指出,C1案发时有到强奸案现场,但其没有强污她。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认定C1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C1不起诉。 作者评析,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经过反复侦查,检察院无法认定C1跟同案人之间存在奸污L1的犯意联络,最终,按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该案的检察官,是一位有担当、有责任感、有使命感的检察官。(注:许多人误以为C1没有实施具体奸污L1的行为,就不应该抓他判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并不是C1出罪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轮奸案属“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望风者也是共犯)。 即使是同类案件,由于案情之间千差万别,所以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一叶障目。办案时,仍需理性客观地分析每一个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对应的突破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常提醒自己、也反复告诫当事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一切要以事实为准、以证据为准、以法律为准!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则不应当定罪——必须坚持共同的信念,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互联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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