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PART01 案情介绍 原告拥有某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正面。原告在被告一的线下店铺中保全了被控产品,且该被控产品外包装上显示委托制造商为被告二,生产厂商为被告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万元。被告三生产的该被控产品销量好、库存量较大,如判侵权损失巨大。 PART02 办理结果被告三经知识产权的同行介绍委托了本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本律师研究了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现有设计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经进一步审查涉案专利,本律师发现该专利经过两次专利无效,其中一份专利无效决定书已经公开,该专利无效决定书中记载了现有设计的情况、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和专利权人(原告xx公司)作出的限制性陈述。本律师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产品进行了细致的比对,认为被控产品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且原告xx公司在专利无效口审程序中认为xx特征是与现有设计明显不同的重要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而本案中,被控产品没有使用该特征。本律师主要依据以上两点主张的不侵权抗辩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且在判决书中的法院认为中基本被全文引用。PART03 案件后续 原告提起了上诉,被告三继续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二审,二审法院经书面审查后直接判决驳回了其全部上诉请求。至此,法院的判决生效,且确认了被告不侵权。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