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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饭店服务员烫伤,应由谁赔偿?
释义
    周末,陈小姐和一帮朋友去某饭店用餐。几人点完菜后,陈小姐坐在门口的位置。一服务员端着乌鸡汤上菜时,无意中手滑了一下,弄翻了汤碗,滚烫的乌鸡汤洒在了陈小姐的腿上,顿时痛得她尖叫了起来。随后,她被送到了市医院。经诊断,陈小姐的伤情已经构成了二级创伤,将会留下终身的疤痕。经过治疗,陈小姐的伤势得到了控制,可是后期的康复治疗还需要一大笔费用。陈小姐要求该饭店承担这些费用,但是,该饭店经理却以服务员是聘请的临时工,应该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陈小姐受到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也对此作出了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亦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饭店应当承担陈小姐的赔偿责任,如果饭店认为陈小姐受伤是因为服务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员工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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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4: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