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如下: 1、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2、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4、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本市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都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然后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提高整体的服务水平。另外,在物业的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点,且对实名投诉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