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拖欠工资? |
释义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吴先生是东莞一家材料公司的生产领班,他于2013年2月入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他的工作表现一直都很出色。然而,从2020年开始,公司每个月的工资都拖延发放,例如,1月的工资总是拖到3月中旬才发放。 吴某起初以为公司可能因疫情而面临经营困难,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他发现公司的订单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计划开设佛山分厂,他还被派往佛山分厂出差。 公司告诉他,在紧急情况下,他可以向公司借款,相当于提前预支工资,待工资发放时再进行扣除。 2022年期间,公司再次推迟发放工资,吴某为了养家和偿还贷款,已经多次向公司借款。 吴某越想越觉得这样下去不行,于是通过百度律临联系到笔者。 吴某电话联系我的时间是2022年12月5日,此时公司连9月工资都还未支付。 他问,公司是不是违法了? 笔者告诉他,公司已经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方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没过几天,12月9日,公司终于发了2022年9月的工资,但是10月与11月份工资仍然拖欠。 吴某担心,这样的情况,公司还算拖欠工资么? 笔者向他解释: 首先,工资发放的时间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月30日支付上月工资”。 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因此,2022年10月的工资最晚发放时间是11月30日,11月工资最晚发放时间是12月30日。现在已经是2022年12月9日,虽然已经发了9月,但是公司已经违反每月至少发一次的规定,而且12月都还没发10月工资,已经构成拖欠工资,仍然可以主张被迫离职补偿。 随后,在笔者指导下,吴某于2022年12月11日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12月14日提起了仲裁,主张支付2022年10月至12月工资、2014年至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35193.1元以及经济补偿金85050元。 仲裁阶段,公司负责人出庭答辩,辩称延迟发放工资是受到疫情影响,并声称已发出公告并取得了员工的同意。此外,公司还特别援引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来辩护延迟发工资是在合理周期内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 30 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笔者在庭审中否认了公司单方面发布的公告,该公告既没有员工签字,也没有任何客观的证据进行公示。另外,公司所引用的司法文件是在2020年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公布的,而2020年出台的司法文件所针对的客观环境在2022年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2022年12月初,疫情的影响已经逐渐减弱,管控措施也开始放松,而且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有关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证据。 令人意外的是,仲裁庭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支持了公司的说法,认为公司延迟发放工资是合法合理的,驳回了经济补偿的请求,但支持了未休年假工资3万多元(2022年10月与11月工资当庭支付)。 吴某不理解仲裁结果,笔者也不同意。因此,我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争取8万多元的经济补偿。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撤销了仲裁裁决,并重新判决公司支付报销费用839.85元、未休年假工资32401.2元和经济补偿80082.5元,总计113323.55元。 吴某拿到判决结果后感到非常高兴,我也为他感到欣慰。毕竟在公司辛勤工作了近10年,能够获得11万多元的补偿也算是一个圆满的结局。 律师意见 现实中,一些公司会采取压一个月工资的做法,也就是在1月份发放的工资会在2月底才会发放。虽然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会被认为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将工资的发放时间推迟到超过一个月,就属于违法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工资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 许多劳动者对于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了解,当遇到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时,他们可能会选择直接辞职,然后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然而,这样的做法等于放弃了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因为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按照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离职,并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这对于工龄较长的劳动者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补偿。 因此,当遇到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千万不要冲动行事,走了自愿离职程序。 #普法进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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