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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什么
释义
    债权不发生撤销权的情况有三种: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和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其中,特别担保完全或保证人有资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原则上不享有撤销权,但若债权发生可能甚大,可以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在尚未清偿主债务前行使撤销权,以免其求偿权难以实现。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以下几点:(1)租赁权。由于租赁物的物权化,因此出租人在租赁物交付后,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设定担保,租赁权对于受让人仍然存在,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权的实现,故租赁权不发生撤销权。(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附有完全的特别担保,足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时,例如抵押物、质物、留置物,足以抵偿债权,或者保证人有足够的资力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只有在特别担保不完全时,债权人才会行使撤销权。(3)附有停止条件的债权。这类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则上此类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但是对于那些可能发生的债权,特别是附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中之一人,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求偿权,虽应在自己清偿了主债务后才可行使,但是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所为的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免该连带保证人在将来清偿了主债务后,其求偿权难以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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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