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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如何认定
释义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
    1、租赁权。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依法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时,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交付义务。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对房屋有哪些权利
    1、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由出租人对房屋进行维修;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
    2、转租权:承租人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4、违约赔偿: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解除权:在房屋无法满足使用条件等情形下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承租人享有的权利: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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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4: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