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鉴定材料虽为复印件,也可能被采用 |
释义 | (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裁判观点归纳:鉴定材料虽为复印件,但应当予以采用。理由如下:一是材料中涉及的甲方人员,公司认可其员工身份;二是个别资料对方或其他公司也作为鉴定材料提交;三是部分材料法院组织质证时表示认可;四是复印件加盖有监理公司印章;五是鉴定机构表示不采纳复印件,鉴定将无法进行。 裁判理由:四建公司提供的部分鉴定资料为复印件,鉴定机构不应当计取费用,包括:工程签证单15份、工作联系单19份、工程量确认单9份、价格确认单13份、设计变更审批单2份、图纸会审纪要1份、乙供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122页。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述鉴定资料虽系复印件,但应当予以采用,理由如下:一是该资料中涉及到的甲方工作人员,汇丰祥公司认可均系其公司员工;二是上述资料中有个别资料汇丰祥公司、宝丰集团、宝丰地产公司也作为鉴定资料予以了提交,说明其对该部分鉴定资料是予以认可的; 三是上述鉴定资料中的乙供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122页,在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时,汇丰祥公司、宝丰集团、宝丰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予以认可,并同意作为鉴定资料使用;四是上述复印件上均加盖有监理公司印章;五是鉴定机构出庭人员也表示,如果不采用这些资料,鉴定将无法进行,故对汇丰祥公司、宝丰集团、宝丰地产公司的上述异议不予采信,对汇丰祥公司要求核减该部分鉴定资料所对应的工程造价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复印件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用,实际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复印件仅仅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和使用仍可能被采纳并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工程案件中,资料纷繁复杂,加上工程建设周期长,在发生纠纷时,经常找不到原件,仅仅存有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证据收集、证据组织、沟通说服、旁征博引等能力将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成败。本案中,复印件最终被采纳作为鉴定材料,是经过从多方位五个不同角度进行论述方得以采用,可见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的难度之大。所以,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对资料的管理尤为重要,施工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有些项目为了做好资料管理配置专职的资料管理员。当然,在资料原件已经找不到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通过复印件的逻辑组织和推演实现起死回生的效果。 想了解和交流更多建工法律问题吗?请关注作者建设工程行业律师、广东省律协建工委委员、深圳律协建工委委员、一级建造师、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孙童伟,共同交流探讨建工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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