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科学划分。 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违法行为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以上三方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划分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都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