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分析:同居关系财产继承情况探讨 |
释义 | 一、案情介绍 1995年,张甲、王乙的女儿张某经朋友介绍与李某认识,不久恋爱。1997年1月,张某与李某同居生活,双方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双方名下均有部分存款。1999年4月11日,二人被他人杀害。张甲、王乙起诉李某的兄姐李丙、李丁、李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继承女儿张某的财产。 李某的兄弟李丙、李丁、李戊认为,张某与李某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夫妻,其同居是非法的。现二人不幸被害身亡,所遗留的财产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甲、王乙无权继承。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同居时已经年满23周岁,无配偶;陈某当时年满26周岁,无配偶。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双方无子女。原告张甲、王乙分别为张某的父母,李某父母已经去世,被告李丙、李丁、李戊为李某的兄姐。 一、法律分析 (一)未婚同居关系财产关系的认定 我国法律上并不保护未婚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未婚同居不形成类似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未婚同居现象广泛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同居男女双方共同购置财产的认定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在发生纠纷时,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如果另一方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属于共有财产,需要举证证明。也就是说,与夫妻之间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就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同,在同居关系中,没有证据证明是男女双方共有,就推定为个人所有。 本案当中,张某与李某同居生活,双方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双方名下均有部分存款。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应认定为男女双方共有;双方名下的存款,如没有证据证明是男女双方共有的,应当按照存款现状来认定财产归属,即男方名下的储蓄认定为男方所有;女方名下的储蓄认定为女方财产。 (二)同居关系中财产继承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姐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同时又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当中,张某与李某同时被他人杀害,假设当时只是一人被杀,另一方存活,那么生存一方可否基于同居关系分得张某的部分财产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同居即意味着双方抚养事实的客观存在。 当然基于扶养事实而可分得遗产的规定本质上不属于继承,因此,如果张某和李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死亡有先后的情况,就不应像法定继承那样,发生后死者对先死者财产继承的事实,然后再进行转继承;因为基于扶养事实而可分得遗产更应该被认定为对生者的一种补偿,必须以被补偿的扶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生存为前提。 (三)本案中财产继承的处理 本案当中,由于张某和李某均已死亡,因此,客观来讲,举证证明哪些财产属于男女双方共有存在难度,从而男女双方的法定继承人获得双方共有财产同等的继承权也存在难度。 本案合理的处理方式是对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认定为男女双方共有,由男女双方的法定继承人平等继承;对于男女双方名下的存款,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个人的财产,分别由男女双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男女双方没有法定配偶,没有子女,男方父母双亡,男方的财产及男女双方共有部分属于男方所有的,由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姐李丙、李丁、李戊继承;女方的财产及男女双方共有部分属于女方所有的,由女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甲、王乙来继承。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冯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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