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法律客观: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