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有以下权利: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债务双方没有明确履行顺序时,可以选择同时履行);可以先行履行抗辩权(当债务双方约定履行顺序时,可以选择在对方不履行时先行履行);还有不安抗辩权等权利(当后行履行一方失去履行能力或可能失去履行能力时,可以行使该权利)。 法律分析 债务人有以下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当事人互相负债时,无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当当事人互相负债时,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时);以及不安抗辩权等权利(在后履行一方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能力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郝恺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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