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窃取空白支票,冒充出票人出票后,持过期废票到银行兑现的行为,已造成银行的现款被非法提取,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制度受到破坏这一危害结果。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支票和冒充他人名义出具银行票证的行为,秘密窃取支票是为冒名出票服务的。且两行为都是在故意状态下实施,而秘密窃取支票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蒋某的财产损失。因此其冒充他人名义出票的故意行为与银行现款被非法提取的危害结果之间构成了主客观之间概然一致性。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