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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九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刘文海代理案例
释义
    原告:吴某、郭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按约在商品房交付日起90日内向原告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至实际交房日止以663148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为12002.9元);
    3、被告返还原告燃气安装费2646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经过:
    2016年8月16日,原告因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合同约定:房款总额663148元,首付款213148元,按揭贷款45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每日按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交房期限届满后,被告口头通知原告收房,但未按约定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且楼顶有违章建筑,小区绿化等未建好,原告故拒绝收房,并且之后被告未再通知原告收房。
    若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房屋交付日起90日内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应自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每日按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原告已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告提交了办证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费用,但被告迟迟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另外被告向原告收取了天然气安装费,而根据《江西省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如何收取》的文件,被告不应收取该项费用。
    法院审理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审查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房屋交接书对办证时间进行变更了,且变更后的办证时间未到,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在变更后的办证时间仍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仍可依约向其主张权利。
    关于燃气安装费的问题。本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且涉案合同未对燃气安装费问题进行约定,根据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文件,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收取的燃气安装费2646元。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20.83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还燃气安装费264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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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