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火焱立即退还唐明6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金火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金火焱欺骗唐明导致唐明向金火焱支付款项。2012年,唐明与金火焱经朋友介绍在重庆相识。2013年初,金火焱声称可以帮唐明介绍工程,但是需要先收费60万元,不成功全额退款。基于对金火焱的信任,唐明于2013年2月1日向金火焱支付款项60万元,唐明与金火焱之间并未签署合作合同等书面文件。自此之后,唐明一直对金火焱抱有幻想,希望金火焱早日给唐明介绍一个大的工程。二、金火焱未能如约向唐明退还款项。可是直到今天,时间已经过去八年有余,金火焱也没给唐明介绍过一分钱的工程。因此,金火焱对于唐明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必须无条件退还所收取的款项。多年以来,唐明三番五次直接或者通过朋友转告金火焱要求其尽快退还60万元,但金火焱一直推脱说过段时间给付,后来甚至将唐明微信、电话、短信等拉黑,从始至终金火焱并未退还给唐明任何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