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
释义 |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国务院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国务院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行政法规。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225条);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227条)。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 4、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225条),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227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是什么?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信访)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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