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破产和倒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一家企业破产时,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果股东已经实缴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还包括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瑕疵、抽逃出资等情形。上述情况,均要求股东补足出资至100万元。除前述情况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担责么 此处的法人一般是指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不需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实际上是转化为公司的资产,股东所拥有其他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原则上,只能由公司负责清偿债务,不能由股东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但也有3种例外: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