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债权人不得申请追加已被宣告破产的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释义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VS破产程序债权申报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自证清白”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我国破产法对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诉讼和执行有特别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尚未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不得在原执行程序中另行追加相关被执行人。
    法律实务痛点 tips
    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视情形对该公司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
    2、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公司债务的处理,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对有争议的债权有权向受理公司案件所在地法院提起普通债权确认之诉。
    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股东与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受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
    参阅案例VS裁判观点
    1、参阅案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监督案(2022)最高法民申3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公平清偿是破产程序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公平清偿原则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若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则构成了对特定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有违公平受偿原则,不应未支持债权人要求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2、参阅案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某拖欠工程款执行纠纷案(2020)最高法执监245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宣告破产的,应终结执行,即一旦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则以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均在破产程序中解决为原则。故在应当对被执行人终结执行的情形下,再追加相关被执行人与该规定精神不相符。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根据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传播正能量是一种自我追求!
    了解更多法律实操精彩文章,可关注王圣平律师的“民言法商”微信公众号。
    助推企业合规建设的公益活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11: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