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运合同的特殊情形 |
释义 | 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只是通例,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此外,按照交易习惯另行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除外。 出现旅客先乘坐后补票的常见情形时,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登上交通工具时成立,其后旅客补票的行为则是旅客向承运人履行支付票款的合同义务。因为此时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运输合同达成协议,只是双方的合同为非书面形式。 客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注意事项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 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此种变更或解除被称为自愿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 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在合同生效的情况下,双方都是不能无故影响合同的履行。如果旅客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不能出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票务的退理。这种协议的解除是非书面的,但是您不同担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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